持分土地優先購買權的立法意旨,是為了限制共有人數的增加,促進土地合歸一人所有,以增加土地利用效益。如沒有事先書面通知,優先購買權人可以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。

以下由王代書介紹優先購買權的通知和行使方式,並分享民眾主張優先購買權時,常遇到哪些問題,幫助你更全面認識自身權益。

優先購買權是什麼?

優先購買權是什麼?

優先購買權又稱「優先承購權」,指當事人依約或法律規定,使一方於他方出賣財產時,有優先於其他承買人購買標的的權利。如已有其他承買人,需以相同交易條件承買,包含交易金額、給付時間和方式等。

若申請持分貸款,但貸款繳不出來,導致持分土地被法拍,優先購買權人同樣享優先購買標的的權利。

優先購買權效力分為「物權效力」和「債權效力」,物權效力可以對抗第三人,如出賣人無事先通知,買賣契約可能因此失效;債權效力無法抵抗第三人,如出賣人無事先通知,買賣契約依然成立,但優先購買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。

規定,基地出賣時,地上權人、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。房屋出賣時,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。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。

優先購買權通知方式

依《土地法》執行要點,優先購買權通知方式,限以「雙掛號」或「存證信函」方式行書面通知。出賣人應查明實際住所或營業地點、事務所地點,並以其為寄件地址。如無法知悉,日後應於登記申請書註明或簽署,如有不實,應負法律責任。

優先購買權通知方式

優先購買權註明事項

優先購買權通知需註明以下資訊,如未明確揭露,非屬合法通知:

  • 土地或建物標示
  • 處分、變更或設定方式
  • 價金分配
  • 償付方法及期限
  • 受通知人與通知人之姓名、名稱、住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
  • 其他事項
  • 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時,應另分別記明各宗土地或建物之價金分配

如何主張優先購買權?

欲主張優先購買權者,應於收受通知後 10 天內,檢附證明文件並預繳保證金,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為承買的意思表示。如逾期,視同放棄優先購買權。

債權效力除斥期間為 15 天,物權效力除斥期間為 10 天。

如何主張優先購買權?

持分土地優先購買權順序

依《地籍清理條例》第 12 條規定,持分土地優先購買權人依序如下:

  • 一、地上權人、典權人、永佃權人

  • 二、基地或耕地承租人

  • 三、共有土地或建物之他共有人

  • 四、 施行前,已占有達 10 年以上,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

優先購買權人可以以相同條件,優先承買其他共有人的出賣標的。對於買家來說,為避免標的被優先購買權人買走,通常需出較高價購買。對於賣家來說,要花時間通知優先購買權人,且由於產權不完整,除非土地價值高,否則很難找到買家,持分土地買賣難度較高。

主張優先購買權應附文件

主張優先購買權時,權利人應準備以下文件:

持分土地優先購買權人 應附文件

地上權人、典權人、永佃權人

  • 申請書
  • 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文件
  • 身分證明文件

基地或耕地承租人

  • 申請書
  • 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文件
  • 身分證明文件
  • 租賃契約書正、影本或經法院確定判決租賃關係之相關證明文件

共有土地或建物之他共有人

  • 申請書
  • 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文件
  • 身分證明文件

《地籍清理條例》第 12 條施行前,已占有達 10 年以上,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

  • 申請書
  • 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文件
  • 身分證明文件
  • 占有已達 10 年以上且繼續占有事實之證明文件

權利人已死亡者,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、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。

優先購買權法源依據

以下整理優先購買權法源依據:

  • 優先購買權行使要件

-1:「基地出賣時,地上權人、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。房屋出賣時,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。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。」

  • 優先購買權順序

-1規定:

依前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,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:
一、地上權人、典權人、永佃權人、農育權人。
二、基地或耕地承租人。
三、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。
四、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,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。

地籍清理條例§12-2 規定:
前項第一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,以登記之先後定之。

  • 優先購買權時效

《土地法》§104-2:「前項(§104-1)優先購買權人,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,其優先權視為放棄。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,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。」

持分土地優先購買權常見問題

針對持分土地優先購買權,王代書整理六大常見問題:

  • Q1:超過兩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怎麼辦?

優先購買權的行使,依主張購買人優先購買權順序為之。

如優先購買權順序相同,當兩人以上同時主張優先購買權,其優先購買部分按「各主張購買人的持分比例」定之,由法院依比例准予共同承買。

  • Q2: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,買賣契約還成立嗎?

依土地法§104-2規定,當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,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,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。也就是說,優先購買權人得主張買賣契約或移轉行為無效

  • Q3:哪些狀況不適用優先購買權?

特定情況下,進行不動產買賣時,不適用土地法§104-1優先購買權規定:

  • 同一不動產的共有人互相買賣其應有部分
  • 標的為區分所有建物
  • Q4: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嗎?

有,出租人出賣土地時,承租人為第二順位優先購買權人。收到出租人書面通知後,承租人得於 10 天內以書面為承買之行為意思,以相同條件優先承買。

  • Q5:優先購買權時效多久?

為限制共有人數的增加,具地上權、租賃或共有關係等者,得行使優先購買權。優先購買權人得於收到通知後,10 天內以書面行承買之意思表示。未於收受通知後 10 天內行使者,視同放棄優先購買權。

  • Q6:不知道共有人地址,無法通知優先購買權怎麼辦?

依土地法§34-8 執行要點,優先購買權通知方式,應以「雙掛號」或「存證信函」形式書面通知,送達優先購買權人的戶籍地址。如無法送達、不知道地址以致不能書面通知,則以公告 20 天代替。

持分土地優先購買權總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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