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是什麼?信託好處有哪些?信託是一種彈性、多元化的財產管理制度,可以幫助委託人預先規劃財產,包含但不限於現金、股票或債券,達到資產增值、增進公益或節稅等功能。

大部分民眾常認為信託是家族規劃財產的方式,但其實信託種類多元,也並非有錢人的專利。以下將介紹信託種類、信託優缺點以及信託關係的成立與限制,針對民眾辦理信託前常有的疑問說明。

看完文章後,如果對信託用法還有疑慮,歡迎填寫下方表單免費諮詢,未過件絕不收費,也可以致電王代書0976-161-313,針對你的狀況,提供專業建議!

信託是什麼?

根據《信託法》定義,信託是一種委託人和受託人間的「關係」,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,受託人須根據「信託契約」旨意,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信託目的著想,協助委託人管理或處分財產,直到契約期滿或信託目的完成。

信託成立條件

根據《信託法》第一條,也就是指委託人須具有其委託財產的合法移轉權,信託行為才得以成立。

但若違反《信託法》第五條規定,信託不得成立:

  • 信託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。
  • 信託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。
  • 信託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。
  • 信託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。

信託關係介紹

信託關係必須包含委託人、受託人和受益人三人,但在特殊情況下,若存在保護受益人之必要時,會有第四人「信託監察人」。以下說明四者在信託關係間的角色:

信託關係介紹

信託委託人

信託關係中,建立信託契約並將財產委託給「受託人」的人為「委託人」。委託人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若因精神疾病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理解信託內容,信託契約無效。

委託人資格:

  • 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、滿二十歲之成年人及已結婚之未成年人。 
  • 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、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,但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。

信託受託人

信託關係中,受「委託人」委託管理、處分財產的人為「受託人」,法律上為財產的名義所有人。

只要符合法定受託人資格,任何委託人高度信任的人都能擔任受託人。但為保障受益人權益,建議委託熟諳信託法、財務管理的信託業者擔任,確保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分開管理。

受託人資格:

  • 無破產、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且滿二十歲之成年人及已結婚之未成年人。

信託受益人

信託關係中,享有信託受益權、最終享有財產的人為「受益人」。受益人無特定資格限制、不限有無行為能力,因此尚未出生的嬰兒、無權利能力的法人團體也能擔任。但若法律明定其禁止享受特定財產權,則信託無效。

受益人資格:

  • 自益信託:委託人本身。
  • 他益信託:委託人以外個人。
  • 公益信託:不特定的多數人或法人,例如圖書館、博物館、基金會或公益團體。

信託監察人

根據《信託法》第52條第1項規定,若受益人不特定、尚未存在或具保護受益人利益的必要時,法院可以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,選任一人或多數人為信託監察人。若為公益信託,也應置信託監察人。

信託關係中,負責監督受託人的人為「監察人」,監察人同時具有執行信託相關訴訟上、訴訟外行為的能力,以保障受益人權益。除了須成年、無破產和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外,也須具備以下身份,才能成為信託監察人。

監察人資格(應具其中之一):

  • 曾任職金融機構總機構副理以上或同等職務,且具有信託業務經驗達五年以上,成績優良。
  • 領有會計師或律師執照且具有實務工作經驗達五年以上。
  • 曾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教授金融、會計、法律、信託等相關課程達五年以上。

信託種類有哪些?

信託種類多元,能因應不同的財產規劃需求,除了依受益人身份區分外,根據資料,也能依信託目的、財產性質等區分。以下是六種信託分類介紹:

信託種類

一、依「受益人身份」區分

  • 自益信託:受益人為委託人本人。
  • 他益信託:受益人為委託人以外個人或法人。

二、依「信託設立目的」區分

  • 私益信託:信託以自己或特定他人之利益為目的。
  • 公益信託:信託以增進公共利益、社會福祉為目的,例如以慈善、文化、學術或其他公眾利益目的之信託。

三、依「財產運用情形」區分

  • 集團信託:相同信託目的相同、受益人為「不特定多數人」的信託。需管理一個團體的財產,再將收益依照個別受託財產比例分配給受益人,例如:銀行發行的共同信託基金。
  • 準集團信託:受益人或委託人為「特定多數人」的信託,例如:某企業員工組成之退休金或離職金信託。
  • 個別信託:接受「個人」委託,管理個別受益人的信託財產。

四、依「是否為營業目的」區分

  • 營業信託(商事信託):受託人以營業為目的而接受之信託,泛指一般銀行之信託業者,應以契約訂定,書面為之。
  • 非營業信託(民事信託):受託人非以營業為目的而接受之信託,例如一般自然人、 律師、會計師擔任受託人的情形,可以口頭或書面訂定。

五、依「發生原因」區分

  • 法定信託:法院透過擬制或推定而成立之信託,又分為構成信託與推定信託兩種。
  • 意定信託(設立信託):依委託人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託,又分為契約信託、遺囑信託和宣言信託三種。

六、依「財產性質」區分

  • 金錢信託:以金錢做為信託財產之信託行為。
  • 有價證券信託:以有價證券做為信託財產之信託行為,例如:股票、公債等。
  • 物權信託:以動產或不動產做為信託財產之信託行為,例如:房屋、土地、車輛或機器設備等,須以書面訂定。
  • 其他權利信託:非屬以上三種型態之信託,例如:債權、 租賃權或專利權等。

信託優點

信託優點在其多元、彈性,可以因應不同財產規劃需求,且具有獨立性、專屬性和不得強制執行性,能更完善保障受益人權益,以下為六大信託優點:

信託優點

信託優點一:種類多元,可因應不同使用需求

每個人使用信託的目的都不同,常見用途包含:保存家族財富、委託人資產保護、預先分配財產、公益和管理企業養老基金等。

信託優點二:委託人可預先規劃財產,保障財產移轉過程

信託契約彈性,可以自行決定財產要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,以確保財產妥善移轉,並且不像遺囑須經過認證過程,可以讓委託人將錢留給想留的人。

例如若擔心受益人無法妥善管理、財產恐被監護人或親友等他人挪用,就能以契約明訂每次給付金額、分期期數,達到資產永續的目的,避免一次給予大量資金的可能風險。

信託優點三:可利用信託贈與節稅,做好下一代財產規劃

他益信託分為「本金自益,孳息他益」、「本金他益,孳息自益」兩種,前者是指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,而本金於信託期間的孳息屬於其他受益人,後者反之。

以股票為例,若長輩選擇「贈與」現金股利給子女,會以「實際股利金額」為課稅標準,然而若採「孳息他益」方式,由於孳息價值未確定,會以郵局定局利率推估價值,通常會比贈與價值來得低,達到節稅效果。

為防「假信託,真避稅」,財政部也已發布解釋令(),明定標準判別是信託或贈與,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,會視為一般贈與:一是委託人知道被投資公司即將分配盈餘後,才簽訂信託,二是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的盈餘分配具控制權。

信託優點四:信託具「獨立性」,獨立於受託人財產之外

信託財產具獨立性,意指其獨立於受託人財產之外,受託人僅能依信託契約旨意管理,不得與不屬於信託財產的債務相互抵銷,須將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分別管理。且若無額外訂定,信託關係不會因受託人死亡、破產而消滅。

簡單來說,即使受託人欠債、破產,也不能使用信託財產償還債務,以保障信託目的與受益人權益。

信託優點五:保障委託人權益,使其委託後仍具財產主控權

信託契約成立前,若委託人有保留信託財產運用權、終止信託權,則在信託期間,委託人仍保有財產主控權,得以變更受益人或隨時終止信託。

例如:王伯伯成立安養信託,預先規劃老年的財產運用,約定離世後將剩餘財產分配給子女,能避免子女繼承遺產後變賣不動產、棄養等狀況。

信託優點六:受益人具「專屬性」,他人無權干涉信託財產運用

受益人的受益權具專屬性,意指受託人須依信託契約訂定為之,協助委託人管理信託財產,受益人的子女、監護人或其他親屬無權干涉信託財產的管理、運用或分配等。

例如:父母擔心過世後無法照顧身心障礙子女,就能以信託方式移轉財產,確保財產能真正運用在子女的照護上,不會被親屬挪為他用。

信託缺點

以上可見信託對委託人、受益人權益的保障,但僅了解信託優點,還不算真正認識信託是什麼。在成立信託前,建議綜合評估財產信託缺點,才能確認自己適不適合、有沒有更好的資產管理方式,以下分享三大信託缺點:

信託缺點

信託缺點一:須繳付簽約費、管理費等費用

​​信託費用包含顧問費、簽約費、管理費和修約費,不同銀行、方案各有不同。

  • 規劃顧問費(按次、小時計費):每小時約2,000~3,000元不等
  • 簽約手續費(一次性,簽約徵收):約3,000~5,000元不等
  • 信託管理費(年費率,每月收款):約信託財產淨值的0.2%~1%,如未達最低金額,以最低金額計算
  • 修約費(一次性,按次徵收):約1,000~5,000元不等,也有部分銀行免收

信託缺點二:部分有「最低承作金額」門檻

法律上沒有限制信託最低承作門檻,因此大多銀行業者也沒有限制。

但考量若信託金額過低,扣除簽約費、管理費等內扣費用,無法達到信託效益,部分銀行會以30萬元為最低承作金額。

信託缺點三:成立後,委託人無法隨意變動資產

以不動產為例,在成立時,如委託人沒有在信託目的欄位加註其有權出售,則在信託成立後,除非受益人同意,否則委託人不得隨意變動資產。

同理,在成立信託時,委託人須保留變動信託財產的權利,否則信託成立後,委託人不得終止信託、變更受益人。

設定信託要注意什麼?四大信託常見問題

除了信託費用、信託優缺點外,在成立信託前,也要注意信託成立後的限制,例如委託人可不可以更動契約、可不可以終止信託,以下王代書解答大眾常有的疑問:

  • Q1:信託設立後可以取消嗎?

若是自益信託,委託人及其繼承人可以隨時終止信託。

若是他益信託,除非契約有另外訂定外,委託人、受益人得隨時「共同」終止信託。

  • Q2:信託要找誰?信託一定要找銀行嗎?

信託不一定要找信託業者,例如銀行、合作社,也可以找具專業知識的自然人,例如會計師、律師。

兩者不同在於信託業者受金管會、主管機關監督,因此管理較嚴謹,能確保信託財產如實移轉予受益人運用。而委任自然人擔任受託人的好處是費用較低且立約彈性,不限書面或口頭成立信託契約。

  • Q3:成立信託後,可以動用信託裡的錢嗎?

若是自益信託,委託人得隨時終止信託、動用信託財產;若是他益信託,除非信託契約有訂定,否則未經受益人同意,委託人不得動用信託財產。

通常若無特定目的、緊急資金需求,一般人不會動用信託財產,因為頻繁動用信託財產、修改信託契約,須額外支付修約費,終止後再次成立信託,也須再次支付簽約手續費,進而損及本金。

  • Q4:不動產被信託設定後,還能拿來貸款嗎?

不能,根據《信託業法》第26條第2項規定,信託業者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《銀行法》第五條之二所定授信業務。

《銀行法》第五條之二:本法稱授信,謂銀行辦理放款、透支、貼現、保證、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。

信託總結

總結來說,信託是一種能同時保障委託人和受益人的財產管理方式,讓委託人除了贈與、繼承外,多一種分配財產的選擇,保障資產永續。隨著少子化社會、超單身社會到來,也越來越多人會透過安養信託規劃退休金,為老年生活安排更好的照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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